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项目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
(2)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办事平台”供应商注册为“有效”状态;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信用中国”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开标时必须出具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受贿查询结果截图(彩色复印件加盖公章),有行贿记录或未出具查询结果截图的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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