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项目服务能力的独立法人;
(2)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办事平台”供应商注册为“有效”状态;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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