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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白石港(湘江入口-学林路)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

点击:99次 日期:2019-03-06 14:20:25.0

关于株洲市白石港(湘江入口-学林路)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通知(三)

申请人:

经研究,对株洲市白石港(湘江入口-学林路)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如下澄清、修改

关于资格预审文件中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即:

申请人近三年内(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hunan.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等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若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资格预审的,则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近三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示信息中,存在未显示详细处罚原因或处罚金额的信息,则申请人须提供该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加盖被处罚单位公章,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则可提供行政处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被处罚单位公章)或申请人自行出具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注:1.若申请人上述网站存在未显示详细处罚原因或处罚金额的信息,并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则视同为未响应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要求,其投标无效;

2.若申请人承诺事项失实,将按弄虚作假处理,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上述证明材料须按要求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与资格预审文件要求递交的原件一同单独递交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加盖被处罚单位公章或行政处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被处罚单位公章)或申请人自行出具承诺函原件)。

采购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93月4日


附件:

承诺函

 

致: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人)、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申请人名称)在参加株洲市白石港(湘江入口-学林路)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近三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示信息中,未显示详细处罚原因或处罚金额的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1)(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机构、行政处罚原因、行政处罚金额  

(2)                                                     

......

现我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信息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我方郑重承诺,网站中未显示详细处罚原因或处罚金额的信息,均不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若我方承诺内容不实,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我方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申请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资格预审的,则联合体成员分别承诺并分别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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