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根据《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经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建议以协议方式将上述40.38㎡(0.06亩)增补出让给彭婷华。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出让截止日期与株国土划合字(2001)第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致。
⑵彭婷华必须自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定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全额缴清应缴款项,方可签订增补用地补充协议。
如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对本次增补出让存有异议,请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株洲市国土资源局503办公室土地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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