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1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投标承诺书; 1.22、投标函; 1.3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1.44、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2.1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1(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3.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3.23.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3.33.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3.4(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3.4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53.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 3.63.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3.73.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3.83.8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93.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3.103.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 3.113.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 3.123.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3.133.13被责令停业的; 3.143.14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3.153.15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3.163.1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 3.173.17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5.1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 5.2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2.0%的90%的;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2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6.33、规费税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的; 6.44、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6.55、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6.66、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7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注:如有); 6.88、提交的社保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99、投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20%即309.39万元的,未提交风险担保或提交的风险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1010、投标单位若在本次2016年闵行区区管校舍维修工程(共19个项目)中已经有1个项目作为评标委员会推选的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或招标人拟定中标人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特别约定)。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11、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或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7.22、投标人有其他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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