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第七届内蒙古“草原英才”高层次人才合作交流会暨呼包鄂人才创新创业周包头主会场会务服务项目 |
项目编号: |
包采磋〔2019〕3035号 |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
HY2019FW41 |
采购目录: |
服务类\会议和展览服务\会议服务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评标方式: |
纸质评标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会务服务等相关内容;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行政处罚、未被列入黑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投标人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btzfcg.gov.cn),“办事平台”供应商注册成功,为“有效”状态。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1)授权委托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行政处罚、未被列入黑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结果截图;(4)投标报名表(格式见附件)。注:未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资料不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 |
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 |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时间: |
2019年08月16日 23:30 |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 |
2019年08月23日 23:30 |
工作时间 |
上午09:00~11:00 下午15:00~17:00 |
获取文件地址: |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67号,传媒大厦B座2107室 |
采购文件售价(元):
A |
500.00 |
B |
500.00 |
C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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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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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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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19年08月27日 10:00 |
文件递交地址: |
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包头市政务大厅三楼开标室 |
开标时间: |
2019年08月27日 10:00 |
开标地址: |
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包头市政务大厅三楼开标室 |
采购人名称: |
中共包头市委员会组织部 |
采购人地址: |
包头市 |
采购人联系人: |
邵主任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13847242734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和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传媒大厦B座21层2107室 |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 |
154025619115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
中行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 |
行政主管部门: |
包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项目负责人: |
内蒙古和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472-2773223、13684747596 |
采购文件: |
招标公告.doc |
项目预算合计:
A |
960,000.00 |
B |
670,000.00 |
C |
8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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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为:
11211185 |
服务 |
1 |
1.0 |
第七届内蒙古“草原英才”高层次人才合作交流会暨呼包鄂人才创新创业周包头主会场会务服务项目一标段 |
11211192 |
服务 |
|
1.0 |
第七届内蒙古“草原英才”高层次人才合作交流会暨呼包鄂人才创新创业周包头主会场会务服务项目二标段 |
11211196 |
服务 |
|
1.0 |
第七届内蒙古“草原英才”高层次人才合作交流会暨呼包鄂人才创新创业周包头主会场会务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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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共包头市委员会组织部、内蒙古和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