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中心扫码枪采购更改通知 |
点击:88次 日期:2015-07-02 12:21:39.0 |
各投标人:
现对营销中心扫码枪采购(GXYLG20151016-N)项目作如下更改:
1、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第7条原为:“★7、扫过式扫描速度:最高每秒2.3米”,现更改为:“★7、扫过式扫描速度:最高每秒2.3米或每秒1600次以上”。
2、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第27条原为:“★27、密封等级:IP50”,现更改为:“★27、密封等级:≥IP50”。
3、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第28条原为:“★28、支持123Scan技术”,现更改为:“★28、支持CodeGate技术或123Scan技术或Datalogic ADC数字成像技术(支持任意一项均可)”。
4、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第30条原为:“★30、 产品应通过RoHS认证、CB认证、TUV认证、UL认证,VDE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认证的复印件”,现更改为:“★30、产品应通过RoHS认证、CB认证、TUV认证、UL认证、VDE认证、FCC认证中至少三项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认证的复印件”。
5、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的“售后及其他要求”第四条“售后服务要求”增加“6. 中标人保证提供所提供的扫码枪为原厂正规渠道产品,不得提供假冒产品、仿冒产品、翻新产品、走私产品及非正常渠道销售产品;交货时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原制造厂商出具的供货证明原件(证明应包含所供该批次所有扫码枪的产品序列号列表)及所有设备(含部件,以设备或部件序列号为准)的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采购人有权凭此材料向原厂查询,若厂家鉴定为假冒产品、仿冒产品、翻新产品、走私产品及非正常渠道销售产品,则中标方按照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造成采购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同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6、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书格式 ”第八条“交付、开箱检验及验收”中第2条“开箱检验”原为:“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在甲方零售户在场见证下,对乙方所交设备进行现场开箱检验。乙方同时应向甲方零售户提供原制造厂商出具的供货证明原件及所有设备(含部件,以设备或部件序列号为准)的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现修改为:“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对乙方所交设备进行现场开箱检验。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原制造厂商出具的供货证明原件(证明应包含所供所有产品的产品序列号列表)及所有设备(含部件,以设备或部件序列号为准)的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 。
7、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书格式 ”第十条“违约责任条款”中第4(2)点原为:“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含配件)为假冒伪劣商品,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应按照本合同标的的20%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相应合同金额、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在三年内禁止参加甲方的采购活动”,现更改为:“甲方有权将乙方提交的证明文件向厂家核对验证,若厂家鉴定为假冒产品、仿冒产品、翻新产品、走私产品及非正常渠道销售产品,则乙方按照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相应合同金额、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三年内禁止乙方参加甲方的采购活动”。
8、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原为:“2015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正”,现更改为:“2015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正”。
9、样品递交时间原为:“2015年7月6日上午8时至9时止(逾期递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现更改为:“2015年7月17日上午8时至9时止(逾期递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其余内容不变。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0771-2618199、0771-2618118 FAX:0771-2621868
邮编:530012 联系人:唐冰、刘诗施
地址: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9楼A座)
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南宁市公司
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