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设备及系统采购招标文件更改通知(一) |
点击:67次 日期:2015-06-29 20:10:39.0 |
尊敬的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20页 “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第5项号货物“紫外光度法O3分析仪” “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性能、配置等要求)”中第3.13条原为“ ★3.13、检测方式:双光室检测器(投标人于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双光室检测器”的实物界面截图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现更改为“3.13、检测方式:双光室检测器”。
2、招标文件第20页 “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第6项号货物“红外吸收法CO分析仪” “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性能、配置等要求)”中第3.3条原为“★3.3、最低检测限:≤0.01μmol/mol”,现更改为“★3.3、最低检测限:≤0.06μmol/mol”。
3、取消招标文件第22页“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第9项号货物“中心站数据处理软件” “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性能、配置等要求)”中“★8. 数据采集及传输软件必须与现有桂林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集平台实现无缝连接”的要求。
4、取消招标文件第22页“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 第10项号货物“子站数据处理软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性能、配置等要求)”中“★7.数据查询及分析软件必须兼容桂林市环境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分析软件(AQMS—SV1.0)及发布平台软件(AQMS—C V1.0)”的要求。
5、招标文件 第24页“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商务要求”中“交付使用时间”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现更改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
6、时间更改:
(1)招标文件中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原为“
(2)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起止时间原为“
(3)投标保证金到达时间原为“2015年6月30日下午16时30分前”,现更改为“2015年7月3日下午16时30分前”。
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修改内容的,作相应修改。
请按以上更改通知执行,其余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采购人联系人:覃庆
采购人地址:荔浦县荔城镇城北街荔松路157号
电话:15978014558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李贞、徐雪艳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桂林市中山北路25号4楼
电话:0773-2887388、2887399 传真:0773-2889218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