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变更公告 > 广西 > 南宁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代建单位更改通知(二)

点击:116次 日期:2015-05-29 20:18:25.0
 

 

各投标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程代建单位(编号:GXYLG20144053-N)招标文件作以下更改:

一、分别在“招标公告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2条目”及“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三、招标内容 第12条目”和“第二部分 项目代建合同  第一章 代建合同 二、建设项目实施模式:全过程代建 第9条目”后单独插入增加一条“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承办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的处置工作,其后各条目的序号依次递增

二、对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四、第七大点”中有关投标人资格要求及材料准备中所提及的“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投标时提供近一年来公司3000万元或以上的银行存款凭证。”中的3000万元”更改为“1500万元”。

三、将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八、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中的“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中的“叁拾万元”更改为“贰拾万元”

四、将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中“八、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中的“6、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人交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在缴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并与全体还建住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协议全部签订完毕后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合同。中标人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向招标人缴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或如数缴纳保证金未能按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另行选定中标人。如本项目取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证和其他立项手续的,中标人所缴纳的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提供按自治区房改办规定缴纳的项目建设保证金发票后退还。”“十一、合同授予”中的“2、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人交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在缴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并与全体还建住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协议全部签订完毕后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中标人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向招标人缴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或如数缴纳保证金未能按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另行选定中标人,同时依法要求中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的150万元”更改为“100万元”

其中,“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中“八、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中的“6、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人交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在缴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并与全体还建住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协议全部签订完毕后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合同。中标人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向招标人缴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或如数缴纳保证金未能按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另行选定中标人。如本项目取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证和其他立项手续的,中标人所缴纳的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提供按自治区房改办规定缴纳的项目建设保证金发票后退还。”更改为:“6、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人交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在缴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并与全体还建住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协议全部签订完毕后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合同。中标人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向招标人缴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或如数缴纳保证金未能按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另行选定中标人(如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的中标人已如数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但未能按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招标人另行选定中标人后,将退还前者的有关履约保证金)。如本项目取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证和其他立项手续的,中标人所缴纳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提供按自治区房改办规定缴纳的项目建设保证金发票后退还。”

五、将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项目代建合同”中的“第一章 代建合同”中的 六、代建服务费(即利润) (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 等相关规定,双方商定本项目乙方利润取费费率为:    %;(该费率由乙方在投标书中报价,最高不得超过7%);(二)乙方最终应获得的代建服务费=经审核确定的改造成本中第14项费用之和×利润取费费率(及第(二)点所包含的各小点内容)”更改为“利润收取费费率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房改〔201144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项目代建合同”中的“第一章代建合同”中的 “七、甲、乙双方从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乙方在9个月内无法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规划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等)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在此过程中的所支付(含垫资)的费用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和(或)其他第三方承担,甲方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如在9个月内取得了项目批准文件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的或不按照区房改办的规定缴纳项目建设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乙方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专用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履约担保”中的“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正常履行的,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提供按区房改办规定缴纳的项目建设保证金发票后退还。如在9个月内非乙方原因无法取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证和其他立项手续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150万元履约保证金退还;如在9个月内乙方原因无法取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证和其他立项手续的,视为乙方拒不履行代建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提及的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和时间期限“9个月”分别更改为“100万元”和 “12个月”。

七、将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项目代建合同,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二、双方权利”中的“第四条 监理单位由甲方依法选定,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充分协助,由此所产生的监理费用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更改为“监理单位由甲乙双方依法选定,由此所产生的监理费用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

八、将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项目代建合同第三章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乙方对本工程项目代建工作进行工作分解”更改为“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乙方对本工程项目代建工作进行工作分解”。

九、将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项目代建合同第三章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第十五条  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或虽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未能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更改为“第十五条  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月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或虽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未能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将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项目代建合同第三章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第十五条  5、在开工后,如工程施工连续或累计停工时间达到30天以上的(恶劣天气等自然原因所致除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另行选定其他第三方作为代建单位完成剩余代建内容。同时,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300万元违约金。更改为5、在开工后,如工程施工连续停工时间达到15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达到50天以上的(恶劣天气等自然原因所致除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另行选定其他第三方作为代建单位完成剩余代建内容。同时,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300万元违约金。

其余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15529

 

 

易快得网   [留言建议]
鲁ICP备1302428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