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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相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市兴安县白石乡塘口村等4个村土地整治项目(XKZC2015(GL)-G040)的质疑答复函

点击:82次 日期:2015-12-01 12:37:11.0

 

报名编号“9155”投标人:
我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上午收到报名编号“9155”的投标人关于桂林市兴安县白石乡塘口村等4个村土地整治项目(XKZC2015(GL)-G040)的质疑函。受招标人的委托,现作如下回复
“9155”投标人提出的第1点质疑“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第5点‘每一个符合施工投标人资格的参建单位可以多次参加我县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招投标报名,但只能中标一个子项目,即中标一个子项目后(以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顺序的时间为准),其余报名无效或中标无效’;“9155”投标人提出的第2点质疑“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1.1(二)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金大于或等于1亿元的得8分,小于1亿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的得5分,小于5000万元的得3分’。
报名编号“9155”投标人认为,上述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前述条款明显以拆分子项目的形式限制了相关施工企业合法参加桂林市兴安县白石乡塘口村等4个村土地整治项目(XKZC2015(GL)-G040)的投标,并且以企业注册资金1亿元的要求,歧视潜在投标人,是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条件。
针对“9155”投标人所提出的第1点质疑,招标人认为,兴安县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为便于施工、管理,在项目申报、规划、评审等工作时以地域为主划分为十八个子项目。因时间紧、任务重,所有标段必须在2016年年底完工,因此需要更多的施工队伍同时进行才能完成本项工作。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允许再中标,对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是公平的,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及第一章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规定,故“9155”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9155”投标人所提出的第2点质疑,招标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公布的评标办法就“注册资金”描述内容是作为资格评审标准的评审因素之一,目的是为了考查投标人的企业综合实力,其评定标准已明确量化,注册资金大的得分分值高,旨在优中选优,资格审查满分为100分,各个投标单位的资格评审总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注册资金”不是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不对投标人构成限制性、排斥性,不存在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故“9155”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9155”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招标人:兴安县土地整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相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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