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款“...... 区外企业还须提供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具体业务部门出具的拟投入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文件”,修改为“……无在建工程证明(由本单位出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经核查不属实,其投标文件作废,且按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处理)。”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第3.1.1.1(8)款“……无在建工程证明,(区内企业以诚信库信息为准,区外企业应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出具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内)”,修改为“……无在建工程证明(由本单位出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经核查不属实,其投标文件作废,且按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处理)。”
招标单位:桂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联系人:潘捷 联系电话:0773-2814161
招标代理单位:桂林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凤英 联系电话:0773-2834827
2015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