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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赤城街道第二小学食堂改造工程[公示中...]

点击:65次 日期:2016-11-28 21:39:48.0

 

萍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直车改取消车辆报废解体机构询价采购公告
 
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萍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就市直车改取消车辆报废解体机构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采购项目编号
简要要求说明
报价
数 量
备注
XPX2016-191(重招1
 
拆解费(       )元/吨;
回收费(       )元/吨;
综合残值(     )元/吨。
(注:综合残值=回收费-拆解费)
1
 
 
(一)投标资格:根据萍乡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评估情况,对指定数量(约100辆)需要报废解体的汽车提供解体处理及相关服务。具体需求如下:
1.机动车解体企业应具有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等机构颁发的有效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2.机动车解体企业对本项目机动车实施解体报废的程序均应符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有关规定,服务方案总体上能够符合萍乡市市直机关报废车辆处置实际情况,报废解体业务流程科学合理有效,配套服务周到完备。
3. 机动车解体企业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4.机动车解体企业以不低于270/吨的综合残值价格标准回收报废汽车,不再向采购方、委托方收取任何费用。
5.机动车解体企业拥有或长期租赁(租期不少于5)完成本项目机动车解体所需要的作业机具及设备,拆解设备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
6.机动车解体企业拥有或长期租赁(租期不少于5年)的固定企业场地以及施工作业场地。
7.机动车解体企业提供免费拖车服务,并承担报废车辆拖运过程及解体前的全部安全责任
8.机动车解体企业负责采购方指定数量(约100辆)车辆报废拆解,负责上门收取车辆和资料、办理车辆销户手续。在接受解体车辆清单后20日内全部完成上述工作,将车辆注销手续送交采购方指定单位。
9.本项目如有萍乡市外车辆进行解体处置,解体企业应有效组织实施,并提供同样标准的服务。
10. 机动车解体企业应将车辆报废处置变价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委托人指定的单位。
(二)要求:签订合同时供应商应当提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厂区(厂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如所提供原件与投标时提供的资料不符,则取消中标资格。
 
(三)供应商应提供的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技术参数偏离表、详细价格、供应商只允许报出唯一不得更改的报价、品牌、型号分项明细表、所投产品详细技术参数表、询价供应商承诺函、售后服务承诺。供应商必须提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厂区(厂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不需提供)(格式见附件一);
(五)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或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需提供)(格式见附件二);
(六)凡是以邮寄方式参加的询价文件须单独封装,并标明“项目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能以邮寄专用袋为询价文件的密封袋,且邮寄面单上也须注明项目编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七)成交原则:综合残值价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八)中标单位来我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合同。中标后,供应商擅自变更或无故不提供中标产品,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交货地点在萍乡。
(九)请将报价单填写完整后及相关资料于201610251100点钟之前密封至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萍乡市玉湖东路市民中心二楼)。
(十)联系方法:
采购单位名称:萍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胡婷  电话:0799-683263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黄玲    联系电话:0799-6882187  传真:6881937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萍乡市玉湖东路市民中心二楼
 
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1018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中、小、微企业
1、本次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2、本次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五、节能、环保产品
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环保产品是指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最新一期为准;
4、如属节能、环保产品需提供所在清单页的复印件或截图;
5、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三部分   附件
附件一、中小企业申明函
 
 
中小企业申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签章:
 
 
日期:
 
 
 
 
               (注: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不需提供)
 
 
附件二、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编号: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业代码*(见赣财购{2012}3号文)
 
注册类型(见赣财购{2012}3号文)
 
联系人
 
主营业务
(万元)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开业时间*
 
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      行业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有效期至本年底。
 
 
                                              盖章:
                                              日期:
 
备注:*为必填内容。
注:1、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由出具单位提供;
    2、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或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需提供,符合条件的则提供原件的扫描件
 
 
 
 
 
 
询价供应商承诺书
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自愿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的要求郑重承诺: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经营。
二、  全面履行询价文件的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到诚实、守信。
三、  我方保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齐全,如单位、地址、联系人等发生变动及时通知贵方。
四、  我方保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贵方有关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如实反映情况。
五、  我方如存在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自愿接受解除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不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所提供的中标货物的价格高于同期同质的市场价。
2、不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3、提供虚假发票。
4、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及管理。
5、违反承诺书其他规定。
六、     如我方所投报价高于市场调查价,采购人有权不采购我方产品。
七、     如我方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有权按实际经济损失要求我方进行赔偿。
八、     我方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相关行业对产品的要求。
九、     本承诺书经我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承诺方法定人: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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