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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47次 日期:2016-09-27 18:54:56.0 |
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海丰至红海湾开发区段一期工程
土建T1、T3、T4标段施工招标补遗书(第1号)
致投标人:
根据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海丰至红海湾开发区段一期工程土建T1、T3、T4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现发布第1号补遗书。
一、招标文件的修改
1. 施工招标文件第49页,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5.2.1款第(8)项修改为:“(8) 本合同的总价不包含甲供材价款。
发包人将在承包人实际领用材料数量后一个至两个月内按合同清单1000章的要求进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调整扣除时间及比例而事先无需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不含发包人供应材料款的金额向发包人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税务政策调整,按新的税务政策执行。”
2. 施工招标文件第117页,4.其他说明 增加:“4.2工程量清单中增列1000章甲供材料供应数量(暂定),单价按招标材料控制价进行固定报价。最终数量按实际领用数量进行结算。”
3. 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目录增加:“第1000章甲供材料”。
4. 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末页增加:
第1000章甲供材料
1000.1 甲供材料
钢筋 、水泥、钢绞线、沥青的材料计算方式:按施工图预算进行计算。
1000.2计量与支付
1、计量
按每月实际领用量计量。
凡未列入计量子目的辅材、耗材和零星工程,均含在相关工程子目内,不另予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扣除。此项支付包括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甲供材费用。
支付子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