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左所社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备采购项目
二次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受澄江县环境保护局的委托,对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左所社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诚邀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就本项目进行投标。
1、招标编号:2015-ZB-CG004
2、招标内容: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投标人进行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左所社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备采购项目。具体采购内容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规格参数 |
1
1 |
地坑式垃圾转运设备 |
1 |
套 |
须提供厂家授权 |
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项目数量、规格或详细性能要求”。 |
2 |
垃圾转运车 |
1 |
辆 |
须提供厂家授权 |
3 |
钩臂式垃圾清运车 |
1 |
辆 |
须提供厂家授权 |
4 |
小型装载机 |
1 |
辆 |
须提供厂家授权 |
5 |
垃圾斗 |
15 |
个 |
须提供厂家授权 |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规定的: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1)在中国境内注册,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并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且信誉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若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不是自己制造的,应具有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3)投标人投标产品在云南省有授权的售后服务机构和授权的售后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并能保证24小时内有专业技术人员响应售后服务。
(4)投标人须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3财务要求:投标人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须提供财务报表。
3.4信誉要求:信誉条件良好,无任何违约行为,无诉讼和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3.5业绩要求:近三年内有类似业绩证明,须提供业绩合同或第三方证明材料;
3.6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注:如投标人提供的证件不真实或提供假证,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4.1、2015 年 08 月06日至 2015 年08月25日止,北京时间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在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玉锦园B3栋四楼(玉溪三中斜对面东风商务楼旁))现场获取。招标文件每份 600.00元(陆佰元整),不进行邮售,售后不退。投标人购买文件时需携带下列资料获取招标文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若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不是自己制造的,应具有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5 年08月26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澄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2、开标时间: 2015 年08月26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澄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
参加此次投标的供货商,必须在2015年08月25日下午16:30时前(必须到账)按如下开户行和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投标保证金本地采取银行转账形式,外地采取网银转账形式,必须以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递交投标文件时携带相关证明到交易中心开具收据)。未获成交资格或成交后已完成有关合同的,请带齐有关证明到澄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款。
开户行:澄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帐 号:6800 0158 5308 2012
联系电话:(办公室):0877-6682589
七、发布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玉溪市政府采购网、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布。
招 标 人:澄江县环境保护局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杨丽艳、汤妤
联系电话:(座机)15758024243、0877-2668791
传 真:0877-2668791
地 址: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玉锦园B3栋四楼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