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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陵县岩屋潭电站(Ⅱ级)增效扩容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点击:79次 日期:2014-08-30 00:00:00.0
1、招标条件

湖南省沅陵县岩屋潭水电站(Ⅱ级)增效扩容改造工程由怀水电[2012]30号文批准建设,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及省级配套资金。招标人为湖南省沅陵县岩屋潭水电站,受招标人委托,湖南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招标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概况

湖南省沅陵县岩屋潭II级水电站位于沅陵县凉水井镇境内的沅水支流兰溪中游,坝址距沅陵县城10km,距湘黔公路干线约0.5km。岩屋潭Ⅱ级水电站是直接引用岩屋潭I级电站尾水发电的引水式电站。电站现有机组3台,总装机容量为2400kW。II级电站6.3kV侧采用单母线接线,经6.3kv联络线与Ⅰ级电站6.3kv母线并网。本次将沅陵县岩屋潭II级水电站进行更新改造,使电站功能齐全,达到现代化设计水平。

2.2 招标范围

湖南省沅陵县岩屋潭水电站(Ⅱ级)增效扩容改造工程招标范围:更换三台水轮机转轮,三台发电机定子线圈,三台调速器电气控制柜,机组自动化元件,三台励磁屏柜,部分电缆、行车及金结;更新电站保护系统,监控系统,自动化元件,高低压开关柜;厂房维修,尾水渠清淤改造等改造工程维修、设备采购拆除及安装,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设备采购清单。

2.3招标规模:约400万元

2.4工  期: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完成所有电气部分及自动化改造,并完成两台主机改造,2015年11月至12月,完成一台主机改造。

2.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6质量要求:合格及以上

3.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满足以下任何一项资格条件均可参与投标

第一项:

1、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依据);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以企业资质证书为依据);具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证书为依据);

3、企业已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4、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企业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以证书为依据);

5、拟任项目负责人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省外企业应满足湘水办[2012]29号文要求,并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准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企业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以证书为依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证书为依据);专职安全员应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准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企业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以证书为依据),且均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以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近六个月的社保为依据)。

6、投标人必须取得具有生产本次招标所需水轮发电机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原件),且该制造商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近3年至少设计和制造过1个及以上同本项目类似的水轮发电机组,且良好投入商业运行1年以上(单机容量为800kw及以上的与本电站同类型水轮发电机组的成功改造经验,附项目清单和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证明人及联系电话,加盖公章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1系列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体系认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7、同一注册建造师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项: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轮发电机组或综合自动化系统设备制造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有效,注册资金 1000 万元及以上,具有生产水轮发电机组或综合自动化系统设备生产能力(以营业执照为依据);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产品试验合格证,并具备安装设备的能力;

2、近3年至少设计和制造过1个及以上同本项目类似的水轮发电机组,且良好投入商业运行1年以上(单机容量为800kw及以上的与本电站同类型水轮发电机组的成功改造经验,附项目清单和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证明人及联系电话,加盖公章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1系列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体系认证书(提供证书原件);

 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及财务状况,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确保本项目合同的履行;

4、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实验、工艺装备、计量器具、检验测试手段、设备的图纸、工艺和技术文件、安全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能力按划定的进度要求履行合同;

5、执行本项目管理、试验、制造、安装、质量控制、检测、参与现场培训和现场安装等的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具备参与同类设备的上述经验;

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7、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符合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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