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暮定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信息化系统招标公告 |
点击:329次 日期:2013-11-21 00:00:00.0 |
武鸣县暮定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信息化系统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武鸣县暮定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信息化系统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桂发改农经[2013]297号文批复了初步设计,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水利局以南发改投资[2013]218号文下达了工程投资计划,项目法人为武鸣县暮定水库管理所,招标人为武鸣县暮定水库管理所,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已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备案文号为桂水招标备案〔2013〕193 号,现对该项目的设备采购及安装进行公开招标。
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武鸣县罗波镇暮定村。
交货地点:武鸣县暮定水库施工工地,距武鸣县约24km。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为1个标段,具体招标内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及安装、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及安装、视频监视系统设备及安装、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及安装,合同估算价约130万(具体招标内容见采购清单)。
计划交货期限:合同生效后 60 日历日内。
承包方式:单价承包 。
3.1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叁级或以上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一年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行为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财务要求:投标人近3年(2010年~201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累计亏损额不超过本单位注册资金(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3.4业绩要求:近5年(2008年~2012年)具有类似水利自动化集成系统生产销售及运行业绩,需同时附以下材料:
①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②合同履约验收报告(或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和用户对运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3.5其它要求:
3.5.1投标人必须是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单位。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等证件必须是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打印后可复印用于投标文件副本但复印件必须清晰)。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分法评标。
4.1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售。
发售时间:2013年 12月 2日至12月 6 日,每天上午09:30时至12:00时,下午13:3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下同)。
发售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发售人姓名:黄美丹。
发售方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的打印件)或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委托代理人信息表、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打印件、本项目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投标承诺书(原件))购买招标文件。
打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如相关证件不是从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或打印信息不全的或打印时间不是在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的,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 元(不含图纸和技术资料费用),售后不退。
4.3 取消统一集中踏勘现场,采用投标人自行踏勘。在招标文件中将明确告知工程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
5.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媒介上发布: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投标网、广西水利信息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本招标项目定于2013年 12 月 24 日10:00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公开开标。
招标人:武鸣县暮定水库管理所
地 址:武鸣县农坛路587号
联系人:梁伟东
联系电话:0771-6223055
传 真:0771-6228562
邮箱:6223055MD@163.com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园湖北路22号佳家大酒店综合楼316室
联系人: 吴工
电 话: 0771-2085231
传 真:0771-2085235
E-mail:bjlydzb888@163.com
网 址:http://www.lydzb.com/
招标人:武鸣县暮定水库管理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