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技术用房及警示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彭水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技术用房及警示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已由彭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彭水发改发[2012]294号文和彭水发改发[2012]524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设资金来自中央投资及地方财政,招标人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 彭水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技术用房及警示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2.2建设地点:彭水县新城规划区内(原靛水村)
2.3建设内容及工程规模:工程总投资约2400万元,总建筑面积11527平方米。
2.4招标范围: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初装修、消防设施安装、给排水安装等施工图及图说、招标文件(含补遗)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
2.5计划工期:250日历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防腐保温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009年以来有与本招标项目在结构形式、建设规模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业绩 1个及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工程招标无需报名,开标时直接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7 月 30日起,在彭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psggzy.com)上直接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答疑、补遗、最高限价等相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4.2 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在彭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psggzy.com)上关注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4.3 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套,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收取。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为2014年 8 月 22 日9时00分至2014年 8月 22日10 时00 分(北京时间,下同),递交地点为重庆市彭水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大厅(乌江港湾B栋2层)。
5.2 未在规定时间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彭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 彭水县绍兴街道滨江路
联系人: 胡老师
电话: 023-64704454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18-6
联 系 人: 许先生
电 话:15730216759
2014 年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