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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灵溪镇棚户区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

点击:48次 日期:2014-07-16 00:00:00.0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永顺县灵溪镇棚户区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已由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永发改【2014】122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棚户区道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永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 湖南吉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永顺县灵溪镇棚户区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永顺县灵溪镇 2.3 规 模:永顺县灵溪镇棚户区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地点位于永顺县境内,施工项目全长352米,宽8米包括人行道排水沟等施工,总投资约150万元。 2.4 工期要求:90日历天 2.5 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2.6 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80号令 2.7 招标范围:本项目所有内容,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2.8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或房建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市政或房建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一致,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4.1项要求(以上人员需提供近六个月的劳保缴纳证明)。 3.4技术负责人要求具备市政或房建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提供证书。(以上人员需提供近六个月的劳保缴纳证明)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本项目开标时要求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开标会,否则不予受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请于2014年 7月 16 日至 2014年 7 月 22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08:30 时至12:00 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 14:30时至17:00时,在湖南吉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永顺县办事处(永顺县三和宾馆对面)持以下材料购买招标文件: 1)本公告之日起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被授权人身份证(被授权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负责人);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提供); 6)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8)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注: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验证,并提交复印件(整套装订成册,加盖投标人公章)。 4.2 招标文件售价400元、售后不退,获取招标文件时缴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4年 8月 8 日上午 09时 00 分,地点为永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五楼会议室 。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法人和拟任该项目负责人同时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永顺县电视台播放及湖南省招投标监管网(www.bidding.hunan.gov.cn)。

7.行政监督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投投标监督机构为永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电话:0743-5223772。

8.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招 标 人:永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永顺县灵溪镇 联 系 人: 刘股长 电 话: 13387439918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省吉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地 址: 吉首市人民北路95号湘泉步行街B栋四楼联 系 人: 罗友才 肖治龙 电 话: 13637439033 传 真: 0743-8723938 邮 箱: xxjishun@126.com 20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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