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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传统民居建造技术补充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点击:627次 日期:2018-06-11 00:40:29.0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我省传统民居建造技术补充调查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关于做好青海省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初步调查的函》(建村建函〔2014〕2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初步调查的通知》(建办村函〔2013〕740号)要求,我省已上报调查结果。但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审核,我省各地上报成果中存在着内容不完整、资料及图片搜集不全、传统建筑工匠数量较少以及相当部分符合条件的传统民居未调查、未上报等问题,影响到中国传统民居分类谱系整理《中国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实录》编纂工作(详见附件一、附件二)。为此,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认真开展补充调查工作。

二、调查内容

传统民居为具有地域或民族特征的传统居住建筑,主要特征有:与环境协调、具有地域或民族特色;在传统生产、生活背景下建造,并传承至今;采用地方材料与传统工艺、由工匠和百姓自行建造;用于百姓家庭或家族居住在对传统民居代表建筑从事传统民居的工匠、专家、相关单位情况等补充调查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收集、整理各类型传统民居建造工法资料,为编制《青海省传统民居分类谱系》做好基础工作。初步调查中未开展调查并上报调查成果的地区要参照附件一开展补充调查工作;初步调查中已上报调查成果的地区要参照附件二内容完善调查成果。各地区要按照民居特征逐村进行地毯式调查,同时要与文化、文物部门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不遗漏,不留死角。确无传统民居的地区需提供文字说明。

    三、成果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了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并派出青海省工作组与我省部分专家共同对各地补充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并同步开展青海传统民居调研(详见附件三)。我省也将建立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各州、市需推荐2-3名有相关经验的人员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详见附件四),人员上报后将共同参与传统民居调查资料的审查和《青海省传统民居分类谱系》的编制工作。各地调查成果经专家委员会审查后,还需要对部分地区进行现场复核和考察调研,请各地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时间要求

    省级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上报时间为6月20日前,补充调查及调研工作截止日期为7月20日,各地应在截止时间之前完成补充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成果录入到传统民居信息采集表中(http://ctmj.mohurd.gov.cn),有关录入要求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村镇建设板块查询。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马黎光  

联系电话:6157445、6134508(传真)

附件:1、青海省需要补报的传统民居类型表青海省未进行传统民居调查的县(区)表

          2、青海省传统民居初步调查上报材料评审表

          3、住房城乡建设部青海专家组成员

          4、省级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2日

送: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财政厅,本厅主管领导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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