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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青龙山公园三期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点击:186次 日期:2016-11-28 22:23:48.0

 

招标编号:H4200002237000056001001(冶招[2016]219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冶市青龙山公园三期建设工程已由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冶发改发【201662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大冶市城市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大冶市城市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
建设地点:大冶市青龙山公园。
投资金额:约2000万元。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272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园区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生态驳岸、楼台亭阁、游客接待中心、广场、提升泵站及其他配套设施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计划工期:工期180日历天。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为1个标段。
质量要求: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营业执照;
3.2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贰级或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及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五年(投标截止之日前)至少完成一个单项合同金额2000万元或以上规模的类似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具备为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不含临时建造师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合格制)。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大冶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大冶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www.dyjypt.com)。
4.2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61128日至2016125日止,通过互联网使用登录“大冶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dyjypt.com,下同),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大冶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3招标文件制作费200元,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支付,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包括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和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12229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登录“大冶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与纸质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大棋西路二号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1开标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2根据本章第5.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任何一种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将被拒绝。
5.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应当作为投标人代表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二代身份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查验,以证明其出席。招标人核实确认并如实记入开标记录。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未参加开标会的,或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与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4投标人代表还须携带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大冶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大冶市观山路5
联系人:余先生
联系方式:13872083235
招标代理机构:武汉新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兰陵路口时代广场1275-7号房
招标文件制作人:黄工
联系方式:0714-873499918995807482
 
 
20161128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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