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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泡沫灭火剂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点击:98次 日期:2011-09-05 17:35:45.0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泡沫灭火剂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受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的委托,对其所需的消防大队泡沫灭火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DBXK1101)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现发布变更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原公告内容: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额外币),能够合法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及所需服务,且在青岛地区具有工商登记的常驻售后服务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开标时能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的原件及青岛地区售后服务机构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代理商投标须提供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品销售授权书(开标时提供原件);
(3)能提供本招标文件中所购产品所涉及的产地国检测报告原件及中文译本盖中国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公章;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及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的产品说明及技术要求内容),开标时提供以上检测报告等资料的原件;
(4)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规行为,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现变更为: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额外币),能够合法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及所需服务(开标时能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的原件),且在青岛地区具有工商登记的常驻售后服务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开标时提供分公司或办事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企业注册地为青岛,则不须提供);
(2)代理商投标须提供生产厂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产品销售授权书(开标时提供原件加盖公章);
(3)能提供本招标文件中所购第一包进口产品所涉及的产地国检测报告及中文译本盖中国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公章;能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购第二包国内产品相关的检测报告及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开标时提供以上检测报告等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规行为,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内容不变!
本公告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公告为准,对各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联 系 人:姜福美
联系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11号 1号楼2单元901室。
联系电话:0532-80829149 13687682468 
 
                                                         2011年9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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