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金坛市第二人民医院、金坛市城东医院移址新建项目(项目名称) 金坛市第二人民医院、金坛市城东医院移址新建项目成品门采购、安装 (标段名称)已由金坛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市发改局关于金坛市第二人民医院、金坛市城东医院移址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编号为:坛发改投字[2011]12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金坛市城东卫生院,建设资金来自财政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0 %,私有资金:0.00 %,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0 %,境外私人投资:0.00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工程地点: 开发区南一环东延南侧、汇贤路西。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44470.4平方米。
质量等级要求: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提供地市级及以上质量监督局相关检测报告。
计划开竣工时间: 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8月30日。
投资总额:18000万元。
结构类型: 框架剪力墙结构。
本次招标范围:成品门采购、安装。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招标工程共划分成 1 个标段,标段划分及投标人资格要求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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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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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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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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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估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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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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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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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门采购、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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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采购、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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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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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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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项目负责人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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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2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3.2.1如投标单位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B.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
3.2.2如投标单位为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B.具有生产企业对经销商本次招标项目的唯一授权委托;
C.所经销产品生产企业满足上述(3.4.1)条中对生产企业的要求。
3.2.3其他资格要求:
①同一经销商如同时代理多个产品,则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代理产品参与投标,如同时代理的两个及以上产品参与投标,则其参与投标的所有产品将被拒绝。
②生产企业如授权代理商参与投标,则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如同时授权两家及以上代理商参与投标,则其授权的所有代理商的投标将被拒绝。
③投标人资料必须录入常州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系统(5.0 系统)资料库,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其投标,请各投标单位尽早办理企业信息入库,以免影响投标。
④投标单位应委派一名本单位人员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并签到。
3.3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无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2014年5月17 日至 2014年5月23 日登陆 “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00元,售后不退。(现场报名时同时交纳,否则视为报名不成功。该费用在开标现场递交投标资料的同时以现金方式缴纳,由招标代理统一收取并开具收据)。
五、公告发布
本公告发布媒体为: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
本公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 5月17日至 2014年 5月21 日
本项目资格审查办法:见附件
本项目评标细则:见附件
六、报名方式:于开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金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08室(金坛市东环一路669号住建委4号楼一楼)递交投标资料(资审资料、书面投标文件必须分开袋装、密封)签到,投标报名以签到时间为准。投标单位不需要通过5.0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金坛市城东卫生院 招标代理机构:金坛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金坛市东环一路118号 地 址:金坛市东环一路669号
邮 编: 213200 邮 编:213200
联 系 人:庄永忠 联 系 人:董国家
电 话:13961101136 电 话: 13806146918
注:如果您是第一次来常州地区参加电子化投标,请您携带好本企业的相关资料先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手续。如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未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可能导致无法进场交易。请按照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办事指南” 栏目中的“企业办理招投标网上信息登记的通知”要求办理。
附件一: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在途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负责受理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帐户。
2、具体投标保证金递交与退还的方式方法如下:
(1) 投标单位投标时向金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
(2) 专用帐户具体内容:
账号:3200 1626 4360 5905 9001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金坛支行
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每单位人民币3万元)以转账支票、电汇、网上银行等方式(现金除外)的形式从报名企业基本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且必须全额到账。
为进一步方便投标人、保证投标人相关信息的安全,根据市招标办规定,投标单位缴纳保证金后,在开标当日签到的同时提交该工程投标保证金缴款回单,由招标人收取后统一到财务室开具保证金收据,不再提前开具收据。
第一次来我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携带本单位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留存盖有公章的复印件到金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5室审核备案。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除中标单位以外的其他投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至缴纳账户。
4、年度保证金用户按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建【2012】211号通知要求执行。
5、投标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供货合同的或拒不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履约担保的;
(3) 在签订供货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二:
资格审查办法
一、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本工程资审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无行贿犯罪记录:金坛以外企业提供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3)投标人资格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三、资格审查资料以按公告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准。
四、资格审查需携带的资料:
1、如投标人为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②投标人出具给项目负责人的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项目负责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③投标人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办理时间至少为公告发布之日后)
④投标保证金缴款回单(注明投标项目的标段名称)
2、如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投标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②投标人所代理产品的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③生产商出具给代理商的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唯一授权委托书原件
④代理商出具给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项目负责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⑤投标人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办理时间至少为公告发布之日后)
⑥投标保证金缴款回单(注明投标项目的标段名称)
上述资审材料(除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缴款回单)以外的其他所有资审资料必须装袋、密封(注:密封袋骑缝处加盖报名企业公章)、标志(注:密封袋上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企业全称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接受任何补充资料。所有资格预审资料必须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3、如相应资审资料正在办理年审,无法提供有效原件或复印件,必须提供原发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到达现场并签到,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提供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2、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人及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可为同一人(且可以是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
3、如委托人为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开标(包括资格审查)时间、地点:
①开标时间:2014年6 月6日14:30整
②开标地点:金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08室(金坛市东环一路669号住建委4号楼一楼)
七、任何不符合招标公告(包括附件)要求的情形均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备注:
二、招标文件自由下载。
三、本工程不满3家投标将重新组织招标。
四、本工程的设计单位为:江苏汉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成品门采购、安装评标细则
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有效投标文件
1、技术标的符合性审查 由技术评委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在供货期、质量、相应技术指标等方面均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等的实质性要求,无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为废标。
2、投标报价的有效性: 凡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等有关招标要求并且在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以下的投标报价均为有效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3、上述两项均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均为废标。
二、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1、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对于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1)、投标报价内容完整性;
(2)、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的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3)、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评标委员会有充分的理由认定上述因素不能支持投标价格成立的,可作出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判断。
三、定标:
(1)在所有有效投标价中选择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单位,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
(2)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单位,则由投标人根据签到顺序抽签确定中标候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