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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富翅门大桥项目钢箱梁制作(第C合同段)招标公告(第二次)

点击:33次 日期:2016-07-13 00:18:37.0

舟山市富翅门大桥项目钢箱梁制作(第C合同段)招标公告(第二次)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舟山市富翅门大桥工程已由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舟发改基综[2015]18   号文)批准建设,施工图已由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舟交[2015]238号文)批复。舟山市大桥建设管理局为本项目建设实施单位(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为 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钢箱梁制作(第C合同段)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浙江交通网(http://www.zjt.gov.cn)、舟山交通网(http://www.zsjtw.gov.cn舟山市招标投标网(http://www.zsztb.gov.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舟山市富翅门大桥项目为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工程的起始段,其起点位于甬舟高速(G9211)富翅互通,对现富翅互通进行改造,路线沿东侧山坡布线,跨富翅门水道,终点位于岑港镇涨次村南侧,顺接拟建329国道舟山段改建工程,并设岑港互通与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后期工程相连,近期与现状北向疏港公路连接。项目路线全长 2.01km,沿线共设置特大桥1493 /1 座(双塔单索面斜拉桥,主跨跨径为340m),互通2 处,收费站1 处。

技术标准:本项目设计标准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桥梁宽度:主桥27.5m,引桥2×12.5m;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公路—Ⅰ级;设计洪水频率:特大桥1/300大中桥、小桥、涵洞及路基1/100;其余技术指标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2.2标段划分、主要工程内容及工期

本次招标范围为舟山市富翅门大桥项目钢箱梁(含混凝土桥面板、钢锚梁、箱外检查车以及其它预埋构件等)制造、涂装和运输;梁体除湿系统设计、采购、安装等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1个施工标段即第C合同段,主要工程数量为:主桥钢箱梁制作83节段,标准阶段长8m,宽27.5m,高3.5m

计划工期:21个月,计划开工时间:2016830日,其中2017630日前第1个节段钢梁运到桥位交付, 20183 30 日所有钢梁运到桥位交付,计划交工日期:2018530日。

本标段工程完工后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为全桥交工验收后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2016  7 12  日~2016 7   18  在舟山市招标投标网  http://www.zsztb.gov.cn进行网上报名,同时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

注:投标人在投标报名前须自行登陆舟山市招标投标网(详情请点击以下网页查看:http://www..zsztb.gov.cn),对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并提供与注册内容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送舟山市招投标中心登记,并购买CA数字证书方可登录新系统。已经注册或登记成功的单位不得重复注册。以上所注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舟山市招投标中心:电话0580-2280965 2280956

4.2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167151630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不召开标前会议,投标人视需要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6 8 2  14 45 分,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递交至舟山市招投标中心(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30号)三楼交易大厅。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代表(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提交人民币80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银行电汇,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的22:00(北京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存至舟山市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并与投标项目关联成功,否则,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名称及帐号为:

开户名称:舟山市招投标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新城行政中心分理处  

账号:33001706258052502220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浙江交通网(http://www.zjt.gov.cn)、舟山交通网(http://www.zsjtw.gov.cn舟山市招标投标网(http://www.zsztb.gov.cn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舟山市大桥建设管理局

  址:舟山市定海区双桥临港东路170

联系人:先生

  话:0580-8612026

 

招标代理人名称:浙江新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23号中浪国际大厦B10

联系人:潘钦文

  话:0580-2026323  15105800600(交通虚拟网:580600

  真:0580-2189255

                                                   

 

2016  7 12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承诺提供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200611(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成功的完成过一座主跨200m及以上的公路跨海斜拉桥或悬索桥钢箱梁制作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_2006__1__1_日以来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如投标人提供国外业绩,还须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中文翻译件和公证书(证明中文翻译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4)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等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各项指标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从总承包人处分包的钢箱梁制作业绩视为有效业绩。

3.若一座斜拉桥(或悬索桥)的钢箱梁制作以主跨中心为界划分为2个承包人,双方均视为有效业绩。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20131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注:①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资 格 要 求

项目经理

1

1、担任过主跨200m及以上的公路跨海斜拉桥或悬索桥钢箱梁制作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有公路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经延续注册的临时执业证书),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

320131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受贿犯罪行为。

4、上述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项目总工

1

1、担任过主跨200m及以上的公路跨海斜拉桥或悬索桥钢箱梁制作的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上述拟委任的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注:1.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2.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 “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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