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大楼家具采购项目(恢复)质疑的回复及延期通知 |
点击:41次 日期:2016-07-12 15:43:08.0 |
重庆三元家具有限公司及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贵单位的政府采购质疑书,作出如下答复:
一、垫江县人民法院家具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篇评标标准技术部分说明中载明的“证明材料必须现场提供原件查验,未提供原件或者提供的原件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或者无效的,均不得分,其抽样检测报告系指其检验结论(结果)载明为‘经抽样检验,……为合格’的报告。”变更为“证明材料必须现场提供原件查验,未提供原件的均不得分,提供材料供货商或投标人的成品抽样检测报告均得分,其抽样检测报告系指其检验结论(结果)载明为‘经抽样检验,……为合格’的报告。”
二、垫江县人民法院家具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系综合评分法,其评标标准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仅作为加分项,不是准入条件。因此,该采购招标文件未作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该项目投标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修改为:
垫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