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1.徐州市水利局负责的徐州市城区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规划已经批准。工程所需资金来源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本工程的资格预审。 2. 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招标事宜。 3.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徐州市城区。 (2)工程规模:本次规划招标概算约50万元。 (3)计划时间:2014年5月~2014年9月。 (4)本次规划招标为一个标段: 在充分调查徐州市区浅层地下水资源特点及其开发利用情况的基础上,划分浅层地下水功能区,评价功能区现状,提出功能区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并制定浅层地下水相关开发利用与保护措施,使规划期末达到地下水功能区要求的水位、水量和水质目标,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规划的基准年2013年,近期为2014-2015年,中远期为2016-2020年。 考虑到浅层地下水分布情况及水文地质构造,本规划的范围为徐州市城区,主要包括泉山区、鼓楼区、云龙区、贾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山区。 (5)规划周期: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完成规划大纲编制,2014年7月底前完成规划报告初稿,2014年8月完成规划送审稿,2014年9月完成规划报批稿。 4.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水文地质或水文水资源或工程地质调查乙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业绩要求:编制过相关水资源规划。 (3)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5.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1)投标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时间前,必须携带银行电汇回单(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至徐州市招投标交易市场管理中心财务室开具收据,持有收据方可参与本工程资格预审。 (2)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万元。 开户行:中国银行徐州新城区支行 账户号:553459071040 开户名:徐州市招投标交易市场管理中心服务部 (3)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申请人法人单位的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 (4)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的均视为资格预审不合格。 (5)资格预审不合格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由徐州市招投标交易市场管理中心财务室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 (6)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日:自投标报名结束次日起,至中标公示结束之日止。 6.本公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16日。本工程不执行网上报名。 请投标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16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下午17时00分(节假日、午休除外)到 徐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商务处(新城区镜泊西路)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需提供投标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请投标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到徐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服务大厅报名处(新城区镜泊西路)报名,否则将被拒绝。 8.报名时需携带的资料如下: 投标人需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投标申请人到徐州市区检察院开具的本单位及所报项目负责人的无行贿受贿证明原件; (3)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6)所报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 (7)未在徐州市承揽过工程(服务)的投标申请人(以中标通知书原件或合同原件为准)必须携带公司注册地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在徐州市承揽过工程(服务)的投标申请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或合同原件证明)可以携带加盖公司鲜章的注册地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信息为准); (9)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证明; (10)根据本工程《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内容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正本一套,副本一套(需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必须属实,如有虚假,投标保证金将不退还并拒绝其参加投标活动。 9. 资格预审办法: 本工程资格预审办法执行苏建规字[2013]4号,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10.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 11.其他: (1)本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必须同招标公告要求一致,如有不同,以招标公告要求为准。 (2)资格预审合格后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招标人有权拒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3.招标人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徐州市水务局 联系人:张 潇 电话:0516- 80802244 14.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徐州市水务局227室 联系人:蒋 昊 电话:0516-80802220 传真:0516-80802230 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