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公开招标更正公告(二)[标书编号:徐采招G(2014)024] |
点击:103次 日期:2014-04-09 00:00:00.0 |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并受采购人的委托,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已于2014年3月12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应采购人要求,现发布更正公告。
一、原招标公告主要信息:
原招标项目名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原招标项目编号:徐采招G(2014)024
首次公告日期:2014年3月12日
首次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徐州政府采购网
招标采购单位: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供应商登记联系人: 综合科 刘芳 0516-85830927、85935009
传真 0516-85830927
招标项目联系人:采购一科 赵磊 0516-85587232、85744365
招标文件下载联系人 办公室 费晓玲 0516-85936395、85582181
地 址: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南三楼 邮编:221003
采购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姜媛媛
联系电话:0516-85805876
二、更正信息: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中“第十一条……当年大病保险盈利率和亏损率分别控制在 %、 %以内。若当年度大病保险盈利率大于 %,则超出部分乙方须返还甲方并入基金,或抵作下年保费;若当年度亏损率(绝对值)大于 %的部分,由乙方承担;亏损率小于目标值以下的部分,经市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市监察、审计等部门综合评估后,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报请主管部门调整政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造成的亏损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更改为:“第十一条……当年大病保险盈利率和亏损率分别控制在 %、
%以内。若当年度大病保险盈利率大于 %,则超出部分乙方须返还甲方并入基金;若当年度出现亏损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经营风险,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出现政策性亏损为由,私自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居民大病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研究建立运行预警与调整机制,确保保险项目的顺利实施 。……”;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要求……五、有关要求”中“5、……亏损分担办法。亏损率大于或等于目标值时,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亏损率小于目标值以下的部分,经市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市监察、审计等部门综合评估后,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否则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改为“5、……预警与调整机制。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营风险,合同期内不得以出现政策性亏损为由,私自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徐州市和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商业保险机构双方本着居民大病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研究建立运行预警与调整机制,确保保险项目的顺利实施 。”;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资料表 评分细则”中
承办和管理力量配备(12分) 投标人书面承诺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每2万参保人员配备不少于1名相关专业工作人员(本项目至少承诺配备32名),全市按比例配备的相关专业工作人员总人数为32名的得2分,每增加1人加0.5分,本项最高得7分。不承诺不得分。投标人书面承诺到医保经办机构办公地点,办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业务,协助、参与运行监管的,得3分,不承诺不得分;投标人承诺建立社会医疗再保险经办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和网络服务平台,并能与采购人实现计算机联网,信息对接,资源共享的得2分,不承诺不得分。
改为:
承办和管理力量配备(12分) 投标人书面承诺按照每2万参保人员配备不少于1名相关专业工作人员(本项目至少承诺配备32名),全市按比例配备的相关专业工作人员总人数为32名的得2分,每增加1人加0.5分,本项最高得7分。不承诺不得分。投标人书面承诺配备相关专业工作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业务,协助、参与运行监管的,得3分。不承诺不得分;投标人承诺建立社会医疗再保险经办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和网络服务平台,并能与采购人实现计算机联网,信息对接,资源共享的得2分,不承诺不得分。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第六条 乙方责任”中“1. 派驻人员配备基本要求:派驻 名相关专业工作人员与甲方一同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派驻人员必须遵守医保经办机构工作要求,服从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考核。派驻人员应与甲方一同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包括协助审核参保人员身份、告知参保人员权益和义务以及医疗服务合规性核查等。乙方每年应提供大病保险基本运行和管理必需的设备、宣传、培训等服务。”改为“1.乙方应配备相关专业工作人员与甲方一同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包括协助审核参保人员身份、告知参保人员权益和义务以及医疗服务合规性核查等。乙方每年应提供大病保险基本运行和管理必需的宣传、培训等服务。”;
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第七条 共同责任”中“2.甲乙双方可共同成立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联合管理办公室,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联管办在甲方的指导下开展医疗服务监管等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甲乙双方汇报。”改为“2.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在甲方的指导下开展医疗服务监管等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甲乙双方汇报。”;
6、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要求……五、有关要求”中“2、承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派驻人员与医保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办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业务,协助、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监管。派驻人员必须按照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服从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要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有效衔接,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改为“2、承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配备相关专业工作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业务,协助、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监管,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有效衔接,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7、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要求……五、有关要求”中“4、商业保险机构必须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每2万参保人员配备不少于1名相关专业工作人员,本项目至少32名。并提供用于大病商保基本运营和管理必需的办公设备,宣传、培训服务,与医保经办机构联合办公,办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业务,协助、参与居民医保运行监管。”改为“4、商业保险机构必须按照每2万参保人员配备不少于1名相关专业工作人员(本项目至少32名),办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业务,并提供宣传、培训服务” 。
三、其他事项不变。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