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中央大街延长段改造 |
点击:60次 日期:2014-03-21 00:00:00.0 |
徐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
1.睢宁县八里金属机电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的睢宁县中央大街延长段改造工程已经睢宁县发改委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多渠道筹措,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本工程的资格预审。
2.徐州宏达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招标事宜。
3.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西起西渭河,向东与钢铁路相交,终点东二环。
(2)投 资 额:约400万元。
(3)工程规模:道路全长2.2公里,工程包括绿化工程、路灯工程、排水工程。
(4)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所含施工图全部内容
(5)计划开工时间:2014年 5 月。
4.本招标工程共分 壹 个标段
5.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叁级以上(含本级)资质且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叁级以上(含本级)资质(以上两种资质必须同时具备);
(2)拟选派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本级)注册建造师资质 ;
(3)投标申请人及拟选派的建造师、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必须在递交资格预审文件之前已在“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数字化申报平台”中备案。
(4)拟选派的注册建造师、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无在建工程。
6、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1)投标人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时间前,投标申请人必须携带电汇凭证原件(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交至睢宁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财务室,由财务室开具收据,持有收据方可参与本工程资格预审。
(2)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金额 捌万元。
收款人:睢宁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开户行: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鑫支行。
开户账号:3203240301010000030608。
联系电话:0516-88385087
(3)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申请人法人单位的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
(4)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的均视为资格预审不合格。
(5)资格预审不合格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由睢宁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财务室退还其基本存款账户。
(6)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在进行完施工合同备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日:自投标报名结束次日起,至中标公示结束之日止。
7、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报名方法:
本公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6日。本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通过网上发售,请投标申请人在上述时间内登陆徐州建设工程交易网(http://122.192.166.138/xzhynew)下载。
本工程采用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6日在下载本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后,登陆徐州建设工程交易网(http://122.192.166.138/xzhynew)进行网上报名工作。未进行网上报名者,招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本工程资格预审。
8、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2014年3月31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人委派已在“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数字化申报平台”备案的业务员于2014年4月2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到睢宁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人民西路11#)一楼大厅专门窗口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正本一套、副本一套,正、副本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分别密封在文件袋中,封袋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未在“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数字化申报平台”备案的业务员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未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人不予受理。
9、资格预审办法:
本工程资格预审办法执行苏建规字[2013]4号,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10、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为:
a技术标 20分
b商务标 76分
c投标项目负责人奖项 2分
d投标报价合理性 2分
11、其他:
(1)本工程资格预审过程中投标申请人的资料及业绩等相关信息,均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数字化申报平台”中相关信息为准,其他信息均不予以采信。
(2)资格预审合格后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招标人有权拒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各投标单位结合本工程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一同阅看。
12、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地址:睢宁县八里金属机电园 联系人:邱波
电话:15062037950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睢宁县人民西路11号 联系人:王 丹
电话:15062037366 传真:0516-88309585
徐州宏达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