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浪丰线、板黄线、黄燕线路灯附属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点击:69次 日期:2016-02-22 11:43:43.0 |
岱山县浪丰线、板黄线、黄燕线路灯附属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岱山县浪丰线、板黄线、黄燕线路灯附属工程已由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岱发改批【2016】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岱山县公路管理局(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岱山县招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dsztb.gov.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岱山县浪丰线、板黄线、黄燕线路灯附属工程。主要工作内容:挖运土、压顶挖除及修复、旧路面挖除及装运、铺设水稳基层及沥青面层等。
本次招标为一个施工标段,施工计划工期:2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类乙级公路养护工程资质,且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2月22日~2月2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的每天上午9:00~11:00时(北京时间,下同)和下午14:00~16:00时持单位介绍信 、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和拟任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至岱山县招投标中心(地址: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169号)洽购招标文件。
4.2施工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包括施工图纸),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人自行安排工程现场考察,费用自理。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详见招标文件。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岱山县招投标中心(http://www.dsztb.gov.cn)和舟山日报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岱山县公路管理局
招标人地址: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星河路268号交通大楼13-14楼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580-4477125
招标代理人名称:舟山市天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地址:舟山市临城定沈路620号(工行金跃大厦)23楼
邮编:316000
电话:0580-8260928 传真:0580-8260928 联系人:周佳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二类乙级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其注册资金应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承诺运营资金不应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1、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地完成过3万平方米及以上公路的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养护工程。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近三年(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招标人将对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有无行贿犯罪行为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行贿犯罪行为以法院判决书和出具的时间为准。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经理 |
1 |
1、担任过类似工程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有公路工程贰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以上(含临时执业证书)或作为初始注册人员已在省级及以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公告或公路养护企业项目经理证书,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应未在(包括未曾在)其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上任项目经理。 3、近三年(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
项目总工 |
1 |
担任过类似工程的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
安全生产负责人 |
1 |
具有公路工程安全工作3年以上,并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
注:1、本表中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类似工程经历要求:在已成功完成的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或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中担任过相应职务。
2、“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标段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标段交工验收通过之日止。
标段中标通知书中有拟委任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的,该拟委任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项目”按以下原则认定:
a. 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为中标通知书中的拟委任项目经理、备选项目经理之一的,则仅
认定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
b.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均不是中标通知书中的拟任项目经理或备选项目经理的,则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以及中标通知书中的拟任项目经理、备选项目经理三者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c.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但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则中标通知书中的拟任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