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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点击:59次 日期:2016-01-31 21:26:58.0

一、     投诉人

名称:重庆唐潮教委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企业公园75

法定代表人:唐红全

身份证号码:510228197402032419

二、被投诉人

名称: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垫江县南阳公园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二)2

法定代表人:刘承富

项目负责人:林巧

三、投诉项目

垫江县文化委图书馆纸质图书供应商资格入围采购项目。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对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不同意评标报告中关于9家投标企业投标报价表述不一致的结论,认为招标文件只规定了一种表述方式;

2、认为本公司的投标报价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查验是否有效;

3、要求公布和核实其他有效投标人的单位和价格,如果有效报价的投标人达三家以上,必须按正常程序开标,评出中标结果。

五、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渝财复议(【20155号)要求,经市政府法制办审理查明: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文件第16页“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评审标准”要求“本项目最高限价为6.0折扣率,超过此折扣率的报价为无效报价;本项目也只接受折扣率报价,否则为废标”。明确规定了折扣率的描述,且招标文件第32页开标一览表中报价折扣率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报价折扣率未按要求保留小数点的报价为无效报价”的规定,也印证了折扣率的报价形式。据此,9家供应商的报价数值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才能视为有效报价。因此,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混淆了折扣和折扣率两个概念,以致在评分细则上也出现了设计缺陷”的说法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继续本次评标。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垫江县财政局

       2016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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