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朱家尖老佃房交通码头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点击:107次 日期:2016-01-12 10:59:35.0 |
普陀区朱家尖老佃房交通码头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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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普陀区朱家尖老佃房交通码头工程已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5】245号)文批准建设,施工图已由 舟交【2015】3号文批复,项目业主为舟山市普陀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为上级补助及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舟山交通网、普陀区招标投标网。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在原码头前沿新增500GT客运泊位1个及相应配套设施。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座码头平台、1座旅客集散平台及1座候船室台。码头平台均采用高桩梁板式,桩基采用Φ800mm嵌岩灌注桩或Φ800mm锚岩柱。新建码头平台通过原有码头平台及栈桥与后方陆域相连。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一个施工标段。主要工作内容:60m×10m、39.8m×27.5m与27.6m×(15.0~15.2)m平台各1座等相应配套设施的施工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施工计划工期:6个月,缺陷责任期一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不得参加本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 1月 12日~2016年 1 月 1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的每日上午9:00~11:00时,下午14:00~16:3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原件(同时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指彩色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同时加盖单位公章)一套至普陀区招投标中心(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6号楼4层)洽购招标文件。
4.2施工招标文件售价800元,施工图纸每套售价1500元,售后不退。
4.3投标报名单位应该认真阅读“舟山市普陀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查询工作的通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舟山市普陀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暂行规定”两个文件版块中查询。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视需要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5.2施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 2月 1 日 14 时 30 分,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递交至普陀区招投标中心开标2室(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6号楼4层)。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开标活动,并携带身份证和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以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舟山交通网、普陀区招标投标网和《舟山日报》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舟山市普陀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普陀区鲁滨路61号
联系人:童先生
电 话:0580-6206125
招标代理人名称:浙江新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23号中浪国际大厦B座10楼
联 系 人:潘钦文
电 话:0580-2026323 15105800600(交通虚拟网:580600)
传 真:0580-2189255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水运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水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还应提供“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含有系统水印的类似项目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2.投标人业绩已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可在“诚信系统信息表”后提供“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公开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类似项目《主要信息一览表》打印件。未提供《主要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或者提供的打印件与浙江交通网公开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评标时“已完业绩信息公开”项不得分。
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有实质性不一致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上述情况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投标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的业绩是否公开以及《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的认定和核实,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行为和出具的时间为准。
注:1.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2.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 “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5. 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须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6、施工现场执业人员(一般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量员、安全员)考勤应执行(普治工[2013]1号)“关于印发《普陀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执业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通知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