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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溪湖水质保障优化及三环线撇洪渠改造工程项目监理

点击:90次 日期:2013-12-17 00:00:00.0
    梅溪湖水质保障优化及三环线撇洪渠改造工程项目监理已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长先发改函【2013】314号、长先发改函【2013】403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工程概况

1.1项目名称:梅溪湖水质保障优化及三环线撇洪渠改造工程项目监理;

1.2建设规模:梅溪湖水质保障优化及三环线撇洪渠改造工程项目位于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梅溪湖片区;

1.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1.4工程造价:工程总投资约9500万元;

1.5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6招标范围:包括梅溪湖水质保障优化及三环线撇洪渠改造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从施工准备阶段到缺陷责任期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具体监理范围为:

    1、梅溪湖水质保障优化工程包括(1)桃花岭山体高排系统;(2)环湖中排雨水截流系统;(3)桃花岭山体北向截洪道,即学湖路和大塘坡路,总长约3.5KM,规划宽度为5m;

        2、三环线撇洪渠改造工程。

1.7质量标准:合格。

1.8监理服务期: 本招标项目各单项单位工程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保修期结束。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

     2.2. 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

理综合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3. 企业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6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类似施工监理业绩;类似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监理业务手册)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竣工验收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

      2.4.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按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配备至少为: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除外),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2.5. 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且无在监项目或仅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包括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最多有一个作为总监的在监项目(不允许有外地在监项目和作为专业监理师或监理员的在监项目);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其他项目任总监的应配备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具备总监相同的任职条件,不得有在监项目(业绩不做要求);

     2.6. 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准)以总监身份主持过一个及以上投资规模在6000万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类似施工监理业绩(类似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监理业务手册)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类似工程经验有效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

     2.7. 本省企业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8. 省外企业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9. 投标人是湖南省内企业的,拟任监理员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投标人是省外企业的,其拟任的监理员须持有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2.10.省外企业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原件。省外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情况的证明原件。省外企业拟任本项目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提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具的无在建项目证明原件。

     2.11. 拟任本次投标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2.12. 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

     2.13. 省外企业须具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2.1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1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6.无其他明文禁止参与投标的记录。

     3、投标保证金: 

  3.1.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3.2. 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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