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舞台专用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
点击:135次 日期:2015-08-06 15:07:17.0 |
答疑函[第一号]
针对有关投标人有关书面疑问,现统一答复如下:
1、 招标公告第3条第3.3款“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专业承包或机电工程总承包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同时具有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颁发的专业音响或专业灯光或舞台机械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二级及以上评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26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答:本项目招标为与建筑不可分割的设备采购招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按湘建建[2015]59号文件关于建筑业企业在过渡期(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合同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机电工程施工;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合同金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本招标项目属于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及其他工业机电安装工程,有关投标人提出“本次项目承包范围为智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会议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工程”不适用于机电工程承包资质的规定没有依据。
招标人认为本次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与相关规定不冲突。
2、 招标文件第六章第4条附表7商务评分表“投标人注册资金≥2000万加5分”;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公正原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之“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之规定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答:因国家、省、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备采购招标没有统一的评标办法,招标人在设置评标办法时主要考虑招标人自身的风险,并着重考察投标人的实力、信誉等,设置注册资金的加分与合同标的相近,有关投标人提出此设置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没有依据。
3、 对招标文件第六章第4条附表7商务评分表“投标人近三年内投标人具有单项合同1800万元以上的舞台专业设备每个计6分,满分为30分”; 有异议。
答:类似项目指规模相近、专业特性相同的的项目,根据本项目的专业特性和规模类似工程加分条件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第六章第4条附表7商务评分表第2、3项计分标准修改为:
2 |
近三年类似供货业绩(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 (15分) |
投标人近三年内投标人具有单项合同1800万元以上的舞台专业设备每个计5分,满分为15分 |
15 |
3 |
售后服务承诺 (20分) |
评价很好,很满意 |
15-20 |
评价好,基本满意 |
11-14 |
||
评价一般,不太满意的 |
7-10 |
4、 招标文件第六章第4条附表7商务评分表,制造商近两个年度内获得 “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得2分;有异议
答:招标文件第六章第4条附表7商务评分表加分项第3项的“制造商”修改为“投标人”。
5、 文化艺术中心技术资料,邵阳大剧院音响系统技术手册“参考品牌牌Meyer Sound\L-acoutic\Lemuse\d\anderson\martan,备注★★★为选用进口品牌,其中Lemuse为国产品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招标文件技术册的选用品牌均为参考品牌,技术要求增加以下条款:
(1) 技术的手册的选用品牌均为参考品牌,投标人在投标配置时可选用其他高于或等于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且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的设备。
(2) 技术手册中技术说明中的技术参数要求与设备清单表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以设备清单表中的技术参数为准。
原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与本答疑函的答复不一致的,以本答疑函的答复为准。
招 标 人: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邵阳市新城文化产业片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