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青田县国省道公路危病桥梁维修改造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1号补充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点“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本项目计划工期为4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修改为“本项目计划工期为63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款“计划工期:为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7月15日,计划交工日期:2015年8月25日”。修改为“计划工期:为63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7月15日,计划交工日期:2015年9月15日”。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3.1款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从县级支行及以上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之前”。修改为“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采用现金的形式。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之前”。
四、招标文件中项目专用合同条款P70第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通用合同条款17.3.2项中第一句“每个付款周期末”约定为“每月25日”,每月25日支付当月计量款的85%,交工后支付至累计计量款的90%,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定工程价款的95%,竣工验收后结清余款”。修改为“通用合同条款17.3.2项中第一句“每个付款周期末”约定为“每月15日”,每月15日支付当月计量款的80%,交工后支付至累计计量款的90%,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定工程价款的95%,竣工验收后结清余款”。
五、招标文件P129页承诺函中第2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于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8月25日前完成本工程。若我方逾期交工,愿意以5‰签约合同价/天的逾期交工违约金执行”。修改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于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9月15日前完成本工程。若我方逾期交工,愿意以5‰签约合同价/天的逾期交工违约金执行”。
六、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与本补充公告有差异之处以本补充公告为准。
招标代理: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 标 人:青田县公路管理局
备案单位: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2015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