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采购人的要求,现对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改:
一、 将原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中的“投标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均更改为:“投标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 将原定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作如下更改:
1、将原定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从即日起延迟至2014年9月15日。
2、将原定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4年9月11日9:30时至10:00时(北京时间)”更改为“2014年9月23日9:30时至10:00时(北京时间)”。
3、将原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4年9月11日10:00时(北京时间)”更改为“2014年9月23日10:00时(北京时间)”。
三、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开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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