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
2、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 投标人若为所投电梯生产制造商的分公司,则须出具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4、 投标人若为电梯生产制造商的代理商,则须是所投电梯生产厂家直接认定的合法代理商,且经销代理范围覆盖佛山市;
5、 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6、 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7、 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佛山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手册》;
8、 投标人须提供电梯生产制造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类型包括乘客电梯;
9、 若投标人为生产制造商则须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维修电梯类型包括乘客电梯,级别为B级或以上;投若标人为经销代理商则须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维修电梯类型包括乘客电梯,级别为A 级(含)以上;
10、 本项目允许不多于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者须提供双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并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及主体方。联合体的双方须满足1,2点的资格要求,联合体的一方须满足3,4,5,6,7,8,9点资质或证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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