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方:
我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原定于2014年8月13日对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360KW应急柴油发电机组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编号:SG14GZ134),现对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中“四、商务部分”(招标文件第13页)原内容为:
“9.1 采购人将与中标人签署采购合同;
9.2 采购合同
(1)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20%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七天内支付合同总额20%款项;
(2)在完成终验后,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70%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在3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70%款项;
(3)在项目运行90天后,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10%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10%的款项;”
现修正为:
“9.1 采购人将与中标人签署设备主合同、环保安装合同,其中设备主合同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环保安装合同需开具普通发票;
9.2 采购合同
(1)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20%的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七天内支付合同总额20%款项;
(2)在完成终验后,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70%的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在3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70%款项;
(3)在项目运行90天后,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10%的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10%的款项;”
2、第四部门“合同书格式”中合同的付款部分(招标文件第28页),原内容为:
“3.1 货款由甲方与乙方结算。
(1)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20%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七天内支付合同总额20%款项;
(2)在完成终验后,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70%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在3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70%款项;
(3)在项目运行90天后,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10%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10%的款项;”
现修正为:
“3.1 货款由甲方与乙方结算。
(1)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20%的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七天内支付合同总额20%款项;
(2)在完成终验后,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70%的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在3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70%款项;
(3)在项目运行90天后,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10%的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10%的款项;”
其余招标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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