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为6 %;中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为3 %;
现: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为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