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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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 |
包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
项目编号: |
包采公〔2019〕9395号 |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
政采FW2019-202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公告类型: |
采购更正公告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9年07月03日 09:33 |
开标时间: |
2019年07月24日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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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正内容
包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变更公告 项目名称:包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项目编号:政采FW2019-202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要求变更为: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包括: (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投标人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特此更正,望投标单位周知。 招标人:包头市政务服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玮琦电话:0472-6866021 邮箱:zyzb6666@vip.163.com 2019年7月5日 |
附件: |
变更公告7.5.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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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
包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单位地址: |
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包头政务大要 |
联系人: |
于晨钟 |
联系电话: |
6862124 15934922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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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单位地址: |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67号传媒大厦A座18楼 |
联系人: |
王玮琦 |
联系电话: |
6866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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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蒙古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