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东城新苑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希望路)建设项目[答疑变更] |
点击:695次 日期:2019-06-24 13:40:38.0 |
桃江县东城新苑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希望路)建设项目修改公告
各投标人:
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桃江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桃江县东城新苑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希望路)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施工合同以本次发布的为准(详见附件1),其他内容要求不变,特此公告。
招 标 人:桃江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城投大厦5楼
联 系 人:周先生
电 话:15898438477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东路30号
联 系 人:文先生
电 话:17363786388
监督单位:桃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737-2763889
附件1
桃江县东城新苑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希望路)建设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本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桃江县人民政府《桃政办函2019<5>号》文件的要求列入2019年度建设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承包范围: 。
1.4 承包内容: 。
1.5 承包方式: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即由承包人包人工、包材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保险、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包各项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健康、人身伤亡保险、环保、不可预计费用等)、包垃圾清运、包竣工验收、包施工全部风险等。并负责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2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共 个日历天。
2.3施工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如未按时完成,按本合同金额万分之一每天计取违约金,此项违约金在工程签证和项目结算时予以扣除。
2.4 如遇不可抗力影响,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
2.5 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
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2.6 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均不得延长工期和要求增加费用,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质量
3.1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3.2工程不合格的,乙方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且主要分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声誉造成影响,除返工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此项违约金在工程签证和项目结算时予以扣除。
3.3 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3.4 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的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 。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1安全文明施工
4.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4.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4.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认可后实施。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的杆线或地下管线由乙方自行恢复并承担所需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4.1.4文明施工及环境协调
乙方应遵守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接受当地环保、渣土、交警、路政等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并自行协调部门关系和项目施工环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乙方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物料堆放整齐。
在工程移交之前,乙方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4.1.5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1.6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4.1.7 安全生产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2 职业健康
4.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第五条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中标价为人民币 元,最终以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
5.2 本工程结算方式为:
本项目工程量在招标清单范围内按实计算。如甲方要求调整项目规模或内容变更或修改致工程量增减,甲方按实签证,清单范围内包含的子项按投标清单价格计算,清单以外的子项按《湖南省工程消耗量标准定额2014》计取直接费、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进行结算。
如为保证项目质量需变更工程量,施工单位应在保证设计要求及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优化施工方案,甲方不新增工程费用。
本项目不可预计费包干使用,含设计、勘察、施工项目全过程不可预计因素产生的工程费用,甲方不增加费用。
5.3本工程结算由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编制完毕,并递交甲方进行结算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甲方提请审计单位审定后形成正式的工程审计报告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图纸及工程资料
6.1 甲方应在开工前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工程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
6.2 甲方负责提供归档资料样本及归档资料编制要求。
6.3 乙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
6.4 乙方竣工资料的编制应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工程款的支付
7.1 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额的40%、完成决算初审付足70%、余款经审定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支付以集中支付为主,具体付款期限严格按照桃江县政府批准的工程款支付方案。
7.2 乙方向甲方申请支取各期工程款时需出具相应完税法票。
第八条 设计变更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第九条 工程验收及保修
9.1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定按 市政工程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9.2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9.3严格执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即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有关人员、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4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所有合同工程内容,并经甲方、监理等各方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各方组织的验收,经整改后评定仍未通过的,均视为工期延误。
9.5保修期限: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壹 年。
9.6在保修期限内,乙方对施工质量问题负责维修。乙方在接到修理通知书后7天内派人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保修期限内非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修理由甲方支付费用。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自工程竣工交付业主使用、结算完毕、甲方支付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0.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属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①乙方擅自将本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将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进行分包。
②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
③乙方由于非甲方或业主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
④乙方没有健全的施工管理和组织体系,进入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不足以承担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
⑤乙方已无法全面履行合同要约,尤其是乙方对业主的承诺面临不能兑现。
⑥如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
⑦土石方不服从甲方或监理方统一调配或要求增加费用,乙方工地代表及其管理人员不服从甲方或监理方的管理。
10.3发生上述10.2款情形时,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进入本工程的人员、物资、设备应在48小时内撤离施工现场,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追索违约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并应形成书面补充合同,才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11.2 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
能达成一致的,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1.3 本合同一式 伍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11.4 以下文件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
①《中标通知书》(附件一)
②《施工图纸》(附件二)
③《投标书》、《投标清单》(附件三)
④《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四)
合同签订单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 法定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