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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五楼体能训练中心及卫生间改造项目更正公告更正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点击:42次 日期:2019-01-04 23:44:49.0
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五楼体能训练中心及卫生间改造项目更正公告更正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 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五楼体能训练中心及卫生间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 包采谈〔2018〕1105号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公告类型: 采购更正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 2018年12月27日 17:00
开标时间: 2019年01月11日 10:00

二、更正内容

    各投标供应商:我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五楼体能训练中心及卫生间改造项目"招标公告,原公告中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月11日 9:30,现将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时间改为:2019年1月11日 10:00,另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条内容变更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参加开标会议,并携带法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其它内容不变。特此通知!望各投标单位周知。
附件:

三、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单位地址: 包头市九原政府大楼正北二百米
联系人: 辛瑞苹
联系电话: 0472-7150473

四、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 内蒙古汇鑫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龙晟商务广场A座1203室
联系人: 杨鲁文
联系电话: 0472-6868389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汇鑫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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