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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项目关于提供样品的补充说明更正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点击:43次 日期:2019-01-04 23:44:45.0
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项目关于提供样品的补充说明更正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 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项目
项目编号: 包采公〔2018〕8439号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公告类型: 采购更正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 2018年12月17日 11:30
开标时间: 2019年01月10日 09:30

二、更正内容

   第二标段样品: 1、水域救援服开标时需提供干式、湿式各一套样品。(第二标段样品共6件。)
附件: 微信图片_20181228165053.jpg

三、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
单位地址: 开发区校园南路25号
联系人: 胡鑫
联系电话: 18847229119 18847229119

四、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 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 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包头市政务大厅西副楼5楼
联系人: 于振华
联系电话: 0472-6862347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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