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包头项目第三批前端摄像机采购 更正公告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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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 |
平安包头项目第三批前端摄像机采购 |
项目编号: |
包采公〔2018〕7951号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公告类型: |
采购更正公告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8年09月06日 17:00 |
开标时间: |
2018年09月28日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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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正内容
本项目招标公告资质要求中第3项:“提供的设备需要提供公安部相关检测中心出具的全项检测报告,产品型号必须与检测报告中的产品型号一致” 更正说明:上述条款内容报名时不需要提供,投标时提供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审核。 |
附件: |
SCAN_20180910_115939421.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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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
包头市公安局 |
单位地址: |
建设路191号 |
联系人: |
周波 |
联系电话: |
3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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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 |
内蒙古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单位地址: |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67号传媒大厦A座18楼 |
联系人: |
王玮琦 |
联系电话: |
6866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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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公安局、内蒙古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