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阳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安检系统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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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 |
固阳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安检系统采购项目 |
项目编号: |
包采磋〔2018〕1909号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公告类型: |
采购更正公告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8年08月06日 15:15 |
开标时间: |
2018年08月20日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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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正内容
固阳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安检系统采购项目更正公告各投标单位:固阳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安检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18CG-186),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原定于2018年8月20日下午14:30,现变更为2018年8月20日下午14:00。其他内容不变。 采购人名称:固阳县人民法院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金地大厦11层经办人名称:杨坤奇联系电话:0472-5110078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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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
固阳县人民法院 |
单位地址: |
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团结巷5号 |
联系人: |
申学利 |
联系电话: |
0472-8122305 18547236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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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 |
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单位地址: |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金地大厦11层 |
联系人: |
杨坤奇 |
联系电话: |
0472-5110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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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固阳县人民法院、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