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投标单位:
宁海县档案馆迁建工程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NHZFCG-Z2016014)招标文件P4投标文件组成中:(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b、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最近一个季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现作如下澄清:如果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一季度,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请各相关投标单位收到本澄清说明后,将回执单于2016年5月11日11:30前传真回复至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传真号码:0574-65131832、65131831。
特此通知。
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5月10日
回
执 单
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已全面理解《关于宁海县档案馆迁建工程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NHZFCG-Z2016014)的澄清说明》,现将回执传真予你单位。
单位名称(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