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经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项目变更公告 |
点击:97次 日期:2016-01-12 11:34:51.0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业绩 |
5 |
根据供应商近三年的总保费金额,保费规模最多的计5分,其他按4-0分酌情计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服务机构及服务网点 |
8 |
在湘潭市设立分支机构15年(含)以上的计5分;10-15年(不含)的计3分;10年(含)以下的计1分;(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方可计分)。在市区范围内还设有其他营销服务网点的,每个计0.5分,最多计3分。(提供网点列表和各服务网点由省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证、照齐全,原件现场查验方可计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依法合规 |
5 |
最近三年保险监管部门对投保单位在湘潭地区的处罚情况,根据处罚次数计分,无处罚计5分,处罚一次扣2分,处罚2次扣4分,处罚3次(包括3次)以上不计分。
(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加盖湘潭市保险行业协会公章) |
服务机构及服务网点 |
5 |
供应商总公司成立10年(含)以上的计5分;8-10年(不含)的计3分;8年(含)以下的计1分;(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方可计分)。 |
3 |
供应商在经开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的计3分;在湘潭市其他辖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的计1.5分(提供分支机构由省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证、照齐全,原件现场查验方可计分) |